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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试第一,成绩无效!考生状告湖南省人社厅|盘点那些与公考有关的“民告官”案件

刘希平 法治周末报 2023-05-15

笔试第一、面试第一,湖南公务员考生陈东(化名)本来认为自己马上可以成为一名公务员,却因其在面试时私自与另外考生调换抽签序号,被其他考生举报,湖南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,宣布其面试成绩无效。

于是,陈东将娄底市人社局、湖南省人社厅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撤销对其的处理决定。今天上午,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了陈东的诉讼请求。

私自调换抽签号


现年29岁的陈东,系湖南省新化县人。2017年,湖南省举行公务员考试,陈东报考了新化县乡镇人员岗位。笔试成绩出来后,他的笔试成绩岗位第一,进入面试环节。

2017年6月18日,娄底市人社局组织面试。在抽签环节,陈东抽取的序号为9号。在等待面试的过程中,陈东私自与另外一名考生交换了抽签号为38号的号码,并按交换后的抽签号38号进行了登记面试顺序并参加了面试,最后,陈东的面试成绩为81.3分,这样,陈东的笔试、面试成绩综合排名岗位第一。

事后,陈东解释称,当天换抽签序号的原因是因其朋友家中有急事,他需提前赶回家。

面试成绩宣布无效


面试结束后,有同场考生将陈东私换抽签号的行为向娄底市人社局进行了举报。娄底市人社局成立调查核实小组,并调取监控视频资料和《面试考试须知》、《承诺书》。

2017年7月7日,娄底市人社局作出娄人社公决字[2017]1号《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》,给予陈东此次面试成绩无效的处理。


娄底市人社局作出的娄人社公决字[2017]1号《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》。


 陈东对此不服,2017年8月14日,他向湖南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。

2017年11月6日,湖南省人社厅维持了娄底市人社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。

2017年12月26日,陈东又将娄底市人社局、湖南省人社厅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,诉请判令,撤销湖南省人社厅作出的湘人社复决字[2017]第49号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;撤销娄底市人社局作出的娄人社公决字[2017]1号《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》。

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起诉


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原告陈东在面试前对《面试考生须知》、《承诺书》进行了签字确认。

其中,《面试考试须知》第4项规定“面试前,采取抽签形式确定先后顺序和代码,并佩戴面试序号,按抽签确定的顺序进行面试;面试时,由面试联络员逐个带领进入指定的面试考场面试。”《承诺书》载明“我郑重承诺:一、自觉遵守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及2017年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政策;……五、遵守考试纪律,服从考试安排,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;……七、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,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。”

天心法院审理认为:原告陈东在面试抽签环节,抽取的面试序号为9号,在未向考场工作人员报告的情况下,私自与他人交换面试序号,并按交换后的面试序号38号登记面试顺序并按此序号参加了面试,其行为属于《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》第六条第一款第(二)规定的“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”的情形,依照该条规定,应给予原告当次该科目(场次)考试成绩无效处理。

原告在参加公务员面试前已签署了《面试考生须知》、《承诺书》,被告娄底市人社局已履行了事前提醒义务。对原告陈东诉称的被告娄底市人社局未履行提醒义务的意见,不予支持。


陈东在参加公务员面试前签署的《面试考生须知》、《承诺书》。


2018年5月3日,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东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
现场宣判图。


盘点


那些与公考有关的“民告官”案件 

 NO:1 

 笔面试均第一被拒录,女硕士把人社局告了,法院这样判:


2016年,江苏师范大学文学硕士纪元,在江苏省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报考了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,这是市城乡建设局下辖的一家事业单位。

纪元笔试获得第一名,通过了资格审查,面试也名列第一。

没想到,就在录用结果公示前两个小时,她突然接到城乡建设局人教处的通知——因专业不符,她的录用资格被徐州市人社局取消。

纪元的研究生专业是“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”,徐州市招聘专业要求中列的专业是“中国语言文学”等6个具体专业。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院为她开具了一份证明:纪元所学专业为教育部认定的“中国语言文学”一级学科下属的硕士二级专业方向。

因不服人社局做出的“取消”决定,纪元将徐州人社局告上了法庭。

 2018年2月23日下午,此案在江苏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。不过,该院确认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,认为徐州市人社局在取消纪元聘用资格前,未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,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要求。同时,徐州市人社局把关不严,导致纪元通过初审、笔试、复审、面试,进入体检考察,其在招聘过程中未能及时审慎履行职责,实属不当,应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。

 NO:2 

公务员考试手机闹钟响被禁考5年 考生状告广东省人社厅终审胜诉


一名考生在参加深圳市公务员考试时,口袋中的手机定时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,该考生据此被广东省人社厅认定为违纪,进而被作出禁考5年的处理决定。该考生不服这一处理决定起诉广东省人社厅,最终处理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。

法官表示,本案的焦点是,考生口袋中的手机在关机状态下响铃,是否构成《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》第七条规定的“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”。从第七条列举的各种违纪情形看,禁考5年针对的是考生作弊等严重违纪行为,而本案罗某没有作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事实,不属于“使用”手机的情形。省人社厅照搬《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(试行)》对“手机使用”的解释,认为“未放在指定位置上,手机闹铃响”也属于“使用”手机,处理明显畸重,违反过责相当的原则。“人事行政机关在依法、依规处理违纪考生时,应当注意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正确理解适用有关规定,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。”

 NO:3 

公考考生因"试卷雷同"成绩无效 人社局:不服可起诉


22岁女生赵某参加了2017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,在依次顺利通过笔试、资格复审与体能测试、面试、体检及政审环节,眼看就要接到录取通知,实现自己警察梦的时候,突然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通知,说她试卷雷同。

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回应称,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要求,公务员录用考试实行鉴定雷同试卷制度,此令全国施行,鉴定机构是第三方机构。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,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,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。如果赵某不服,可向法院起诉。


作者/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

编辑/代秀辉 王硕

图片/天心区人民法院提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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